贾某诉某财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贾某通过二手机动车经营公司购买了某公司宝马牌轿车,价格26.5万。随后贾某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176万元。半年后贾某因行驶观察疏忽,造成交通事故,贾某全责。财险公司对贾某的被保险人车辆定损金额为83万元,残值作价10万元。该车辆经拍卖,转让给吴某,转让价10万。当贾某向财险公司索赔时,财险公司因该二手车购买价格为26.5万,超出购买价格的保险金额部分无效,拒绝按照定损金额赔付。一审,法院判决财险公司给付贾某16.5万元。二审改判财险公司给付73万元。
评析:一二审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一审认为该车辆的的保险价值仅为购买价26.5万,而二审法院认为26.5万仅是构车价格,价格不等于价值。价值应该按照定损的实际价值83万计算。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已经先行对保险标的给出了定损结论,并据此对保险标的进行了残值处置,在此后的理赔中应当信守定损结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中,合同各方及法院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