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
案情简介:刘某在安邦财险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其中意外医疗保障3000元。后因交通事故,案外人承担医药费。刘某随后向安邦主张医疗保障金30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该医药费已经被案外人赔偿,该险种为财产保险,而不是人身保险,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法院判决安邦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
评析: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因《保险法》未明确规定意外伤害医疗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但意外医疗险是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在法律未明文规定该险种是财产保险的同时,推定为人身险的附加险。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属于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不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亦不享有保险代位权。
但我国保险公司在设立此类保险产品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一些保险公司为避免保险法理索赔争议,在条款中增设赔偿前提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已获得赔偿的不得重复向保险人索赔。如投保人选择了设置赔偿前提条件的险种,在损失获得赔偿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如果没有在条款中设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抗辩意外伤害医疗险是财产保险或者损失填补原则拒赔,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