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对于涉及人身保险的管辖,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均在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许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盖章为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合同章,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还是比较方便。但有些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仅盖总公司的章,而非当地分公司或者支公司。作为合同起诉的相对方,在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所在地起诉会存在争议。
为了避免因为上述这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做了更完善的规定“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项规定很好的解决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的问题。当存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作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自己居住地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保险公司所在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