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因为人身保险在性质上不属于损失填补类保险,与财产保险存在差别,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重复保险仅应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也将重复保险规定于财产保险。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口头通知即可。但合同有约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要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要到达各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被保险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等。
对于违反了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对依照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处理,但最高院法官认为通知义务与告知义务性质不同,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推卸保险责任的情形,不应该用违法告知义务的规定来解除合同。
对于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如何承担赔偿保险金的问题。《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采用了比例分担主义的立法对策。
对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请求返还保险费的问题。《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采用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人对未承担超额部分风险,对此部分的保费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