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于2017年11月通过其母亲(系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销售人员)向某寿险公司投保百万健康重大疾病险。投保时通过寿险公司APP进行健康询问。陆某在健康告知事项中涉及疾病的询问均填写“否”。2019年6月陆某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血小板减少症”。后去寿险公司理赔,寿险公司发现门诊病历多次提及陆某存在“血小板减少症”。经寿险公司内部会商,做出了拒赔、解约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陆某不服该决定,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寿险公司理赔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作为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对方律师认为“一、陆某没有如实告知属于轻微过失,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代理人知道其女儿存在疾病应当视为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依然同意承保,从而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律师认为:“一、陆某多次去医院就诊,病历中均提及其有血小板减少症,不属于轻微过失;二、永达理的销售人员系陆某母亲,作为保险经纪人,其职责是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原告律师显然混淆了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中涉及互联网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未如实告知中如何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一系列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话题。本律师对相关问题做过大量研究,也有不少心得及文章。具体内容不再赘述,希望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