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17年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胡某在保险公司允许的行政区域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人身保险销售业务,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业务佣金,且佣金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发放。同时,胡某作为代理人需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保险公司因为胡某在公司年会中打架,公司对其作出了解除委托合同的决定,并注销其在公司的执业证。
胡某认为保险公司解除该委托合同为非法解除,实际是为了不向其发放应得的后续佣金。遂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依据管理办法中有关营销员品质行为管理的规范对胡某解除合同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以前本律师一直在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更多一些,但最近的案子更多是代理保险公司。所以,律师也能够从更多的维度来看待问题。最近,有很多的代理人在起诉保险公司,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实,作为代理人一直对委托代理合同有误解,以为签订合同就应该向劳动关系那样有最低工资。其实,作为有偿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凭本事吃饭,有业绩就有提成,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本律师曾代理保险公司参与过多起该类型争议的劳动仲裁,甚至代理人因保险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从而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委均因为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予以驳回。
本律师认为,涉及代理关系,不像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有更多的自由度,甚至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有偿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公司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作出的决定,作为司法机关不应该像对待劳动合同一样进行更多的干预。当然,本案件保险公司还是基于签订合同中的约定对胡某进行了解除,也没有滥用任意解除权,这也是基于有利于对整个业务团队的管理作出的决定。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这种观点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