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于2018年3月在某寿险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带医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8年8月在上海瑞金医院确诊“慢性白血病”。后去寿险公司理赔,寿险公司发现其存在以前的病历未提供。经寿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一张廖某在投保前存在白细胞异常增高的化验单。经寿险公司内部会商,做出了拒赔、解约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廖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寿险公司理赔保险金并诉请解约不成立。
本律师作为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我方认为廖某在投保前已存在白细胞异常但没有告知公司,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后,法院根据线索去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调查,又发现廖某在儿科医院多次就诊,存在大量白细胞异常的化验单及要求其进行骨穿的病历。法官的调查又进一步印证了寿险公司的观点。
律师观点: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廖某在投保前几天发现身体异常又投保重疾险及附加医疗险(该医疗险最高可赔付300万元),显然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廖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廖某的不幸遭遇固然被我们所同情,但他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申请社会的帮助。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基础,以保障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如果所有人都在发现疾病再投保,这种行为对保险公司不公平,对其他守信的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同时,本案中的法官出于慎重的考虑又驱车几十公里亲自去医院进行调查,得到了大量的证据,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的还原事实以确保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在这里也为法官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点赞。